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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物价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省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根据国家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和我省铁腕治霾相关工作要求,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即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段由原来的每日8时至22时调整为每日8时至20时,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加价标准仍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由原来的每日22时至次日8时调整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降价标准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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