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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办法》的出台,在岁末寒冬里为广大农民工送来了一股暖流,也让年年受到社会关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农民工工资拖欠,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从《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再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自2003年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以来,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仅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就查处了12.8万件欠薪案件,为281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224.5亿元,三个数字同比分别下降了38.2%、14%和28.3%。
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写入我国刑法,但农民工欠薪现象却屡查不止。每年年底,总有一些欠薪讨薪的报道见诸报端网络,其中既有辛苦忙了一年的农民工讨要血汗钱的辛酸,也有由此引发的讨薪欠薪事件,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群体的生产生活,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是什么让农民工劳有所得这项天经地义的权利变成了“老大难”?
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农民工欠薪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从行业特点看,层层转包的现象在建筑业内非常普遍,一方面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单个环节的利润增值空间,增加了资金风险,也容易影响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在转包过程中,企业不合法经营和不合法企业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为一些专门从事转包业务、没有合法注册的“黑公司”提供了生存的温床,在不少欠薪事件中,这些“黑公司”往往一跑了之,因没有注册信息可查或只能获取其虚假的相关资料,欠薪农民工时常状告无门。
从劳资关系看,农民工群体依然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民工多为外来劳务人员,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大多处于被动,加之对《劳动法》等劳资常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大多被迫接受“年薪制”,即工资到年底一次性结清,这就为恶意逃薪和年底欠薪问题集中爆发提供了空间。当然,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国家的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政策,从2018年起,全国农民工工资开始实行“月薪制”,到2019年底将实现“月薪制”全面覆盖。
让每一位劳动者能够劳有所得,是对人民群众的基本尊重和基本保障,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我们看到,本次办法的出台,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纳入对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强化了对政府的工作激励,从省级层面进一步落实了属地监管责任。
不论是恶意欠薪,还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满足于事后的问题整治,需要更多关注源头治理。
一方面,加强企业用工的源头监管。其一,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企业主体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月薪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任务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不能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其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严格落实“欠薪入刑”,对恶意欠薪严格执法、零容忍。
另一方面,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对专门从事劳务和转包业务的不合法企业,进行严格整治。同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即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支付工程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铲除滋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土壤。
具体到本次办法的落实,省级政府应依照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建立省域范围各级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层层压实市县各级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并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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